飞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强行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吗?告诉你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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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休假由单位安排还是员工决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
(一)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但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
(二)在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下,则必须经过员工同意。
二、那么,如果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能否拒绝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年休假的安排虽然是企业统筹安排权利,但需考虑员工的意愿,但如果员工不愿意在企业安排的时间内休年休假,法律规则上并没有明确怎么办。个人认为,员工无权拒绝企业的安排,如果拒绝了休假的安排,则视为放弃了休假的权利,进而失去了年休假工资的待遇,理由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是,关于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是“考虑”员工的愿意,但员工的意愿并非决定要素,最终还是由企业来决定;
(二)该第九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才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那么具体怎么安排,并没有规定需职工本人同意;
(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定目的是让职工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无论哪一天安排,员工均可以得到较好的休息,所以即便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未获得员工的同意,但员工只要休了相应的假,就一样达到了休息的目的;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要企业安排了年休假,则劳动行政部门就不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至于该年休假是否获得了员工的同意,并没有区分,则从这里可以反推,只要企业安排了年休假,就是合法的。
(五)如果认定安排年休假需获得员工的同意,则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引发道德风险,可能造成职工故意不同意休年休假而获得三倍工资,或故意在生产的旺季要求年休假或较多的员工同时要求休年休假,导致迫使企业作出不合理的其他让步。
三、补充说明,什么叫年休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根据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所谓年休假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依据国家规定享有的除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外的假期,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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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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